白癜风的偏方有哪些 http://www.hldxc.com/m/编者按:众所周知,学术研究是一个“后浪拍前浪”的过程,发表在前的文献,其学术价值会随时间逐渐消耗,最终仅具备学术存档的功能。但是,这种变化是因文而异的,在浩如烟海的文献中,总有一些文字,能够做到常读常新。为了让青年学人了解这些隐藏在岁月背后的真知灼见,青苗即日起推出“旧文新读”栏目,不定期推送一些经典论文,它们有的已耳熟能详,有的已隐入幕后,但均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特定年代下的问题意识和学术努力。尽管这些论文中的部分内容在今天看来可能是“理所应当”抑或“朴素”的,但这种“学术上的忆苦思甜”(陈兴良教授语)的过程,就是对学界前辈们的最好致敬。
本期“旧文新读”栏目为大家带来的是许德风教授的《论法教义学与价值判断——以民法方法为重点》。法教义学是近年来国内法学理论界长盛不衰的议题,然而如果想要真正领略法教义学的魅力,必然不可脱离于部门法的知识。本文即以民法体系和民法案例为基点,探讨法教义学与价值判断之间交错复杂的关系,既具有足够的理论深度,又与实际生活中的部门法问题相结合;可以使读者体会到,法教义学是一种可以在实务问题中活学活用的法学方法。
作者简介:许德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文来源:《中外法学》年第2期,转载已删去脚注,引用请参照原刊。
目次
引言
一、法教义学
(一)概念与功能
(二)法教义学与价值判断的关系
(三)应用:以驴友案为例
二、价值判断的依据
(一)社会科学:以法律史和法律经济分析为例
(二)伦理学:以功利主义和先验伦理哲学为例
(三)应用:以实际履行为例
三、结论
引言
从最初影印和转述台湾地区的文献到完成了《担保法》、《合同法》和《物权法》的制定,短短二十多年的时间里,我国民法学研究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在笔者看来,其中研究方法方面的重要成就是逐渐形成了可以互相沟通的讨论平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认识到了立法论和解释论的差异,强调二者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应采用不同的方法加以研究;(2)明确区分了价值判断问题和法律规则组织、适用和解释(本文中称为法教义学)的问题。本文的思考围绕后一项区分展开。
对此,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价值判断是民法问题的核心,理由包括:(1)民法的基本功能是对各种利益进行权衡和调整,因此其终极工具只能是价值判断。(2)强调法教义学有陷入“法条主义”的危险,导致“价值”与“事实”的分离,排斥诸如好坏、善恶、正义与不正义等道德的选择及原则,甚至“导致虚无主义和庸俗市侩之风盛行”;(3)法教义学中的诸多方法是不可靠甚至不可能的。例如,法教义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中的解释问题,“就其根本来看……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
本文以下的分析建立在价值判断与法教义学的区别之上,与上述观点不同的是,笔者认为法教义学自身具有独立性,与价值判断同等重要,二者的区分具有重要的制度意义。就价值判断而言,文章区别价值判断本身与“价值判断的论证规则”。后者是将价值判断本身纳入法律应用过程的规则,是法教义学的重要部分。而前者的解决,最终只能落脚于哲学上的思辨。本文并将在第二部分进一步论证:无论是扬弃自然法的先验伦理哲学,还是结果导向的功利主义哲学或经济分析,都可以被用作价值判断的基准。以此作为对当下日益流行的“法律和社会科学”的一点反思。
一、法教义学
德国法学家耶林在其演讲“法学是一门科学么”中强调,法教义学(Dogmatik)、哲学(Philosophie)和历史(Geschichte)是法学的三大支柱,将法教义学放在和哲学(价值判断的最终依据)相同的位置上:
如果我现在对我的论述作一个总结,我所说的法学是一种关于法律的科学认识,这种认识应当从法律哲学中寻找其终极的论证,这也是法律的原初的起点以及法律效力的来源;这种认识应当从历史的逐级发展中完善自己;这种认识应当通过法教义学,将为实际应用的需要而发展出来的对全部经验与事实的科学表达一包括我们对法律的全部理解与认知——整合起来。
(一)概念与功能
如何翻译“Dogmatik”(英文:doctrine)这个词,颇需斟酌。按笔者理解,“Dogmatik”在立法和司法两方面均有所体现,本质上指运用法律自身的原理,按照逻辑的要求,以原则、规则、概念等基本要素制定、编纂与发展法律以及通过适当的解释规则运用和阐释法律的做法。其核心在于强调权威的法律规范和学理上的主流观点。严格意义上的“Dogmatik”并不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