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白癜风医院 http://m.39.net/pf/a_5837446.html[作者简介]段知壮,法学博士,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讲师,日本爱知大学中国研究科博士候选人。本文的撰写得到了同志平等权益促进会的大力支持与帮助,特此致谢!
[文章来源]《反歧视评论》第七辑,刘小楠、王理万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年版
[主办单位]中国*法大学宪*研究所,中国*法大学人权研究院
摘要:尽管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已经明确了对艾滋病感染者的不歧视原则,但社会生活中很多面对着诸如公务员体检标准及其操作细则中关于艾滋病问题的制度性歧视规定的感染者仍然不愿意选择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这其中一方面可能是因为不同当事人对法律意义上的歧视界定存在主观差异;另一方面则主要是除去单纯的歧视行为外,特别是社会关系层面的社会排斥对艾滋病感染者所形成的环境性压力更为强大。如何从动态的角度理解工作场域内排斥施加者与排斥承受者之间的互动无疑能够帮助我们更加清晰地理解歧视在具体场域内的形成与发展。虽然社会学意义下的社会排斥在很大程度上会因为不同主体、不同情况而产生结果上的不确定性,但法律意义上的反歧视除了要从单纯行为的角度进行司法处理外,也务须从反歧视环境营造的层面强调公权力主体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艾滋病;告知义务;非自愿检测;拒诊;保密义务
一、引言
年9月,阿明(化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入职广州某食品检验类事业单位,年该单位发布了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的通知,阿明为在本单位内获得事业编制进行报名考试。此后阿明在笔试、面试等环节以总分第一名的成绩入选,但因在体检过程中查出HIV阳性而于同年11月被通知不予录用。与此同时,因阿明与该单位之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该单位于12月对阿明下达了停岗休息的通知。至年7月劳动合同到期,单位通知阿明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次月阿明领取到了不予续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在被通知停岗休息后阿明决定寻求法律途径维护权利,但在劳动仲裁与一审判决中均以失败告终,年7月阿明提起上诉,在次年2月阿明终于迎来了胜诉的判决书。这是广东省第一例“艾滋就业歧视案”,也是国内第一起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感染艾滋病病*为由侵犯劳动者权益败诉的案件。
在二审判决书中,广州中院认为该食品检验单位对阿明作出离岗休息的决定不能举证经过阿明本人同意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及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且该单位称已足额发放离岗休息期间工资报酬这一事实不具有阻却违法的效力;加之该单位并未提供证据证实阿明需要停止工作予以医疗,阿明本人也没有向该单位提出要求给予医疗期待遇,因此该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此外阿明“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现行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要求均无禁止艾滋病感染者从事这一岗位的工作”,因此该单位认为阿明“作为艾滋病感染者不再适宜继续工作于法无据”。特别需要提及是的该判决书中还专门写明“艾滋病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对艾滋病的无知和偏见,以及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随后这一判决引起了国内外媒体的多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