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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式保险并不简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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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式保险”并不简单


摘要:但由于保险公司在保单设计、激活流程设置等方面缺乏足够的经验,极易因“未正确履行保险人说明义务”涉诉。保险公司应如何完善“上激活流程”,才能做到“合适地提示”和“明确说明”?电子保单写明: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案外人,意外伤害最高保险金额为3万元,按照《团险职业分类表》中的职业类别赔付比例确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其中1至3类为1


如今,简单便捷的卡式保单越来越流行。但由于保险公司在保单设计、激活流程设置等方面缺乏足够的经验,极易因“未正确履行保险人说明义务”涉诉。保险公司应如何完善“上激活流程”,才能做到“合适地提示”和“明确说明”?保险消费者在投保时需注意哪些事项?日前在华东*法大学举办的第五次保险法判例研讨会上,卡式保险成为讨论的焦点。


案例:死亡赔偿惹争议


2010年4月初,原告为包括案外人在内的多位员工购买了被告保险公司的“自助保险卡”,并将其中一张交给案外人。案外人委托单位人员代为激活保险卡,并取得了电子保单打印件。电子保单写明: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案外人,意外伤害最高保险金额为3万元,按照《团险职业分类表》中的职业类别赔付比例确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其中1至3类为100%,4类为80%;同时,应依据被保险人出险时所从事的工作或活动确认其职业类别。同年12月,案外人在安装维修塔机过程中不慎坠落身亡。原、被告均认可,案外人出险时从事的职业对应《团险职业分类表》中第4类的建筑公司水电工。


#re#  原告在垫付医疗费用并向员工家属支付赔偿款后,取得案外人继承人签字的“接受理赔款权益转让承诺书”。原告据此向被告索赔3万元,但被告抗辩称,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中关于职业分类的规定,案外人出险时对应的职业类别为第4类,只能获得最高保险金额80%的赔偿,即2.4万元。双方产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应获得保险金额80%还是100%的赔偿。在此案中,购卡人、激活人、受让人,究竟谁是投保人?保险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保险人是否正确履行了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这些都成了争议的焦点。


争论一:电子保单如何细化


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沙银华分析认为,电子保险卡在未被激活时,没有留下有关购买者的信息。消费者可以在24小时便利店购买到此种新型保险卡,购卡后刮开密码涂层即可激活。由于保险卡可以送人,谁是投保人成为首要争议之焦点。


被保险人在购得保险卡后往往非经本人激活,而是由保险代理人代为激活,此时就容易出现纠纷。一种如在上述案件中出现的工种之争,究竟属于4个种类中的哪一类?由于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不同,因而要对其进行分类,但保险卡在设计上存在一个问题———保险公司因承担风险不同,往往会从保险期间、保险金额等方面进行区分设计,但是我国的电子保单市场并未细化到这种程度。例如,消费者买了一张面值为100元的保险卡,保险金额为2万元,一旦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须根据工种来区分(具体分为一般工种和危险工种,如登山运动员、卡车司机即属危险工种),赔付也不同。另一种是说明义务如何明确?在本人激活的情况下,可以认为说明义务已经得到履行。但如若非本人激活,该如何界定说明义务?


争论二:如实履行说明义务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推出自助式保险卡时需关注两个方面。第一,承保金额不同,保费也应该有所区别。第二,保险公司应如实履行说明义务。


#ad#  丰泰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法律人李伟华分析道:“在上述案件中,保险公司写明最高赔偿金额是3万元,这会给购买卡的主体造成误解,大家会认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最高赔偿金额就是3万元’,而该购卡主体在随后按照不同职业等级进行付费时,就会忽略最高赔偿金额其实是‘按照不同的职业等级有所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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